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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淮安市信息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信息工程技术咨询及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按照“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发展”的要求,竭诚为政府及有关各方和会员提供服务,积极反映行业、会员的合理诉求,加强行业自律,努力规范行为行为,促使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和产品,促进信息工程技术咨询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淮安市行政审批局、淮安市民政局。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淮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淮安市水渡口大道28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信息工程技术咨询行业的法规和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发展规划、行业标准的研究制订工作。

  (二)研究和探讨信息工程技术咨询业的发展方向、目标、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全市信息工程技术咨询行业事中、事后管理的具体工作和全市工程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执业情况检查。

  (四)推广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规范,开展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的能力建设、人才培育和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

  (五)制订并组织实施工程咨询行业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和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推动信息工程技术咨询业诚信建设,开展优秀成果评选和推广,促进会员在信息工程技术咨询服务中坚持“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提高信息工程技术咨询成果质量,维护工程咨询行业声誉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举办或联合举办相关报告会、业务讲座、培训班和研修班,推动工程咨询行业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不断提高工程咨询队伍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开展会员单位、个人和咨询成果评优;

  (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信息工程技术咨询行业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

  (八)办好《淮安市信息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协会网》,开展行业宣传教育和信息咨询服务。为本行业提供综合性业务指导、咨询等服务;整理收集行业信息,组织国内外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信息发布和技贸洽谈等活动;

  (九)发挥行业监督功能,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会员之间和行业之间的有关问题,向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建议和要求。受理工程咨询单位和人员执业违规的投诉,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理或配合有关方面处理,维护和增进本行业及会员的正当权益。

  (十)组织完成政府和有关组织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单位会员:应是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或注册并独立执业的工程咨询单位及相关业务的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记录。

  个人会员:应是工程咨询单位负责业务和管理工作的经相关部门登记在册的咨询工程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信息工程技术咨询相关工作的资深专家、知名学者:个人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协会秘书处审核入会资格,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和个人提交入会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30%。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为本协会会员1年以上;

  (二)遵守本协会章程,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三)所在单位经营管理规范,有良好信誉,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有较好的业绩,在行业、地区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四)能够出席理事会议,按本协会章程规定履行理事义务;

  (五)遵纪守法,遵守国家及省行业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八)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前还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67%。

  第二十八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3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第三十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会长因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权时,可授权由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还可以向行业主管部门反映。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还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还须报送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在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前还须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还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还须在经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2月2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