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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3-03-23 16:47:45    作者:admin    浏览:

  苏发改规发〔2013〕1号 2013年1月29日

  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外资〔2009〕14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境外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1〕23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简化地方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2〕3589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境外投资项目管理便利化、规范化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核准小型境外投资项目。为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核准辖区(含所辖县、市、区,下同)内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小型境外投资项目”)。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并可直接受理在辖区内注册企业的小型境外投资项目申报文件。此项委托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和再委托。

  二、简化小型境外投资项目申报和核准内容。企业向注册所在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申请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时,只需提交《小型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表》(见附件1,电子文档请登录江苏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在线下载”栏目下载,网址:www.jsdpc.gov.cn;或登录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sb.jsdpc.gov.cn/xksb)。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小型境外投资项目出具《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表》(见附件2,下载地址同上),并抄送有关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三、建立小型境外投资项目登记制度。为确保委托工作效果和甄别特殊项目,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在向企业下发《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表》前,需报省发展改革委登记。如无异议,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申请登记函及《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表》、《小型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表》(各1份)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出具《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样式见附件3)。省发展改革委启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章”(样式见附件4)。企业凭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表》和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小型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登记单》,依法办理商务、外汇、海关、出入境、税收、金融保险等相关手续。

  四、减少境外投资项目申报环节。为提高工作效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我省企业可将申报材料直报我委,由我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的境外并购类和竞标类项目信息报告,我省企业可将项目信息报告直报我委,由我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企业在向我委提交上述项目纸质请示文件及项目申请(或信息)报告等申报材料的同时,应通过江苏省发展改革委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信息系统网上申报系统(网址:sb.jsdpc.gov.cn/fgwapply)进行注册和申报,注册时“申报用户类型”选择“开放申报用户”、“权力名称”选择“限额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的初步审查”。省发展改革委将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核准文件和项目信息报告确认函及时抄送至有关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

  除按规定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进行确认的境外收购和竞标项目信息报告,我委不再进行其他境外收购或竞标项目信息报告确认,但企业申报项目核准时,应提交有关书面的说明或承诺材料,澄清境内企业参与竞争情况。已有境外投资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我省企业,可按原规定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

  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对于我省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为减轻企业负担和体现企业自主决策的原则,对于企业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既可由企业按照《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咨询机构编制。

  六、对于前往未建交、受国际制裁国家,或前往发生战争、动乱等特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基础电信运营、跨界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特殊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仍按现有管理规定执行。

  七、坚持政企分开原则,突出项目审核重点。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在审核境外投资项目时,应按照《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1〕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要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外部要素审查。境外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源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进行自主决策、自担责任和风险。同时,发展改革部门应针对境外投资项目具体可能遇到的政治、经济、法律风险进行风险提示。

  八、加强境外投资项目统计管理。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应对本地区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已核准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服务,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一季度综合情况及境外投资项目汇总表(见附件5,下载地址同附件1)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委(外资处),电子版发至外资处邮箱(wjc@jsdpc.gov.cn)。

  各省辖市、县(市)发展改革委(局)要按照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在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的同时,强化对境外投资的引导和综合服务,切实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促进本地区境外投资健康发展。委托核准过程中发生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我委。

  本通知自2013年3月1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江苏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苏发改规发〔2011〕6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规发〔2011〕9号)等有关境外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